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物价局、区房地局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本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物价局、区房地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市沪府发(2002)13号文《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本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市沪府发(2002)13号文《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本区房屋拆迁有关区域划分及各区域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标准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拆迁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区域划分和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
1、区域划分为四类:
A类、金山新城区范围(东至亭卫路、亭卫路南路,西至松金公路,南至龙胜路、老沪杭路,北至红旗路);B类,朱泾镇;C类,金山卫镇(除A类涉及的范围外)、山阳镇(除A类涉及的范围外)、枫泾镇、亭林镇、张堰镇、漕泾镇;D类,兴塔镇、新农镇、松隐镇、朱行镇、吕巷镇、干巷镇、廊下镇。
2、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标准:
| 类 别 |
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价格补贴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A |
550 |
400 |
| B |
500 |
400 |
| C |
400 |
250 |
| D |
350 |
250 |
(二)关于拆迁居住房屋实行易地建房的价格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
(三)本意见适用按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市沪府发(2002)13号文《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执行日期从2002年6月1日起,今后将适时调整公布。
上海市金山区物价局
上海市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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