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金府[2005]3号、6号文件精神,
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漕府[2005]19号
各村(居)、镇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金府[2005]3号和[20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漕泾实际情况,经镇政府研究,现就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为:四号线以南,新东海港以北,亭卫公路以东,沪杭公路以西(包括沪杭公路外侧)、莘奉金高速、嘉金高速、浦卫公路控制线(新东海港以南为区规划控制)。具体以规划控制图为准。
二、符合建房条件的无房户,无论是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和范围外,一律进入农民建房规划点集中建房,如村民不愿意进入,就一律不予受理。
三、对渔、虾塘临时望棚设施,村民首先向镇房屋土地管理所申报,经批文同意后方可建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2平方米,并签订好相关协议书。
四、对工程临时用房必须由镇城建办提供证明,由镇房屋土地管理所进行办理。
五、根据金府[2005]3号文件精神,村民入住建房规划点后,居住地与耕作直线距离超1.5-2公里,镇给予每年每亩20元,2-3公里每年每亩30元,3公里以上每年每亩40元超远耕作补贴。
六、村民入住建房规划点后,村民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统一建造临时农具仓库提供租用,但事先应由村委会向镇房地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建造并不得移作它用。
七、本通知如与上级文件有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八、本通知由镇房屋土地管理所负责解释。
附件:1、金府[2005]3号
2、金府[2005]6号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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