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镇房屋土地管理所
《关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漕府[2005]18号
各村、居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
镇房屋土地管理所拟定的《关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六日
关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管理办法
一、各村(居)委会主任是本管辖区域内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土地专管员分管负责。各村(居)委会应对各村(居)民小组加强考核,明确责任,建章立制,落实到位。
二、各村、居委会设立一名专职巡查员,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整治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工作。专职巡查员工资由各村(居)委会支付,镇房地所每年对巡查员补贴6000元。巡查员由村(居)委会领导,业务受镇房地所指导。
三、在管辖区域内发现违法建房户,专职巡查员应及时向村(居)委会和镇拆违队汇报,并立即制止,通知违法户按规定自行拆除。各村(居)委会应加强管理,对专职巡查员建立考核机制,年终根据工作作出奖罚。
四、对发现的违法建筑,通过村(居)委会制止并拆除的,由镇房地所对村(居)委会奖励每户100元,在年底考核中兑现。
五、发现违法建筑,不主动制止,不上报的,由镇房地所对村(居)委会作每户300元的处罚,在年底考核中兑现。
六、对违法建筑不能有效制止,由镇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拆除的,视情在年终考核中对村(居)委会予以扣分。
七、管辖区域内无违法案件的,年终对村(居)委会给予嘉奖。
八、对发生的案件做到有记录和照片,档案齐全。
九、实行报告制。村(居)委会对违法建筑巡查情况实行日报制,发现违法建筑要书面报告,无违法建筑的可电话报告,具体报镇拆违队。镇拆违队实行周报制,报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十、镇房地所具体负责对各村(居)委会的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镇经济管理所。
金山区漕泾镇房屋土地管理所
二○○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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