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泾镇农村居住规划点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漕府[2004]20号
根据市政府“三个集中”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住点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漕泾村镇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居住点规划
农村居住规划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镇城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居住规划点的设计,力求科学、合理。规划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作局部调整,须征得设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条 住宅房型的设计
根据区政府(2003)第17号文件精神,居住点住宅分大、中、小三种类型,每种类型设计二套不同的房型,建房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房型,但不得任意修改。
第三条 居住点公建配套的建设
居住点的公建配套主要包括居住点内的道路、自来水、污水、雨水、化粪池、垃圾收集点、绿化等,由城建办负责统一规划设计,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居住点外的市政配套由镇政府负责建设。
居住点内的市政配套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入住的户数,每户补贴20000元,不足部分由村委会承担。新村建设开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村委会要建设到位,城建办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宅建设
建房户经批准后,按统一设计的图纸施工,并预交建房信誉金壹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返回。建房期间的水费、电费等由建房户自理。村委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管理
(1)居住点内的公建配套建设须加强管理,做到工程施工有合同,工程竣工要审计,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2)建房户严格按图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设计的,根据市政府(1992)第24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施工现场要保持有序,临时便道要保持畅通。规范施工,保证安全。
(3)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房地管理所和村委会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和建房协议书进行,对验收不合格者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直至复验合格为止。
第六条 居住点的日常管理
农村居住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的村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包括道路、保洁、绿化、公建配套设施的维护和垃圾收集等。
所在村委会须安排专门管理人员担任居住点管理员,确保居住点内环境优美,设施完好。管理经费主要由村负责,镇政府适当补贴。
第七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镇房屋土地所、城建办负责解释。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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