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漕府[2006]82号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集体资产保全、增值,尽可能地降低投资建设成本,根据我镇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第一条: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漕府[2003]113号《漕泾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漕府[2004]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及《本规定》之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不得任何单位和人视上级规定不顾,隐匿事实,欺上瞒下,先斩后奏,另搞一套,否则一经发现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第二条:全镇范围内的集体资产(尤其是房地产)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准出让,特殊情况必须出让的须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
第三条:在规划区的集体房地产原则上不得向外出租,确需出租的,必须询问镇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但租赁期限不得超出1年,并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若遇国家和集体建设,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不作搬迁、停产停业等任何补偿”。
第四条:各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批准擅自将土地向外租赁,特殊情况的,须向镇有关部门申请立项,至镇房屋土地管理所办理合适的手续后,在镇经济管理所监证下签订租赁合同,不得擅自签约。
第五条:各村必须加强生产队集体资产的管理,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对已批准撤制或已符合撤制条件但尚未批准撤制(可耕田人均不足0.2市亩)生产队的集体资产,可依据沪府发[1996]34号、沪府发[1998]55号和镇《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及其基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集体资产必须做到合法合规、程序规范、民主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凡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基建等有关部门建设完成后,在交付使用时,依据工程决算,出具《资产交付使用入帐通知书》,除学校等条线有上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其余由漕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入帐。
第七条:全镇范围内镇属集体所有的房地产,产权归“上海漕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由该公司统一管理,各单位必需的工作用房,由该公司无偿调拨使用,其余存量资产必须收缴该公司统一管理和运作,各单位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必须过户变更至该公司名下,由镇房屋土地管理所负责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以前对照本规定不相符的,各单位必须从速在短期内整改。
第九条:镇纪监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各单位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
第十条:本规定由经济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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