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泾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镇保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对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人员有关问题
处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漕府[2006]11号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漕泾镇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对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人员有关问题处理的实施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收到文件以后,向相关人员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便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特此通知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人员有关问题处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金镇保办[2004]4号《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参加镇保有关问题解释口径<之三>》精神,凡属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并在本镇办理户籍农转非手续时缴纳一定费用的人员(除小城镇户籍人员外),经研究,实施办法如下:
一、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的人员,必须凭个人已缴纳城保或镇保的凭证(以最新凭证为准),办理户籍农转非时个人缴纳费用的凭证(若无此凭证,需经核实)以及个人身份证,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退还原办理户籍农转非时缴纳费用的手续。
二、下列对象不属于退还范围:
1、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的人员,未缴纳城保或镇保的;
2、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的人员,现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或已终止劳动关系但已符合退休条件的;
3、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的人员,已有征地单位或镇政府通过其他途径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的;
4、农迁农办理户籍农转非的人员,已按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15年镇保的。
三、若发现冒领、弄虚作假的情况,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具体操作部门有镇财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镇财政所负责对办理退费人员经费审核,劳动保障事务所按以上条款审核是否符合退费条件,经财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无疑后,每月15日前由财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共同确定退费人员及金额,财政所在当月的25日前把退费金额下拨给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每月26日到月底前办理退费手续。
漕泾镇镇保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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