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05年漕泾镇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漕府[2004]125号
各村、企事业单位:
镇医疗保健基金会管理站拟定的《2005年漕泾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已经镇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各村、单位认真组织动员农民参保,切实解决农民医疗保障。
特此通知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005年漕泾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金山区人民政府[2003]14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金合医委关于下发《2005年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对2005年漕泾镇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对象:凡本镇范围内的所有农业人口未参加社会医保、镇保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随同其务工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2、原则: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的原则。
3、个人投保基金标准:每人100元/年,其中50元为门诊家庭帐户储蓄基金,50元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4、投保基金的收取: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在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中小学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由村民委员会发动农户自行上缴和组织人员上门收缴,并及时足额上缴镇医管站(基金收缴时间为每年到二月底结束)。
5、上述人员投保基金上缴后,由镇医管站统一核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卡。
6、企业统筹基金:根据金府[2004]34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企业扶持基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由金山税务局筹集,实行税前列支。
7、政府财政补贴:根据金合医委[2004]06号关于《2005年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操作意见》的规定,按全镇农业人口每人补贴20元,有镇财政所于6月底前一次性拨入镇医管站。
8、村合作医疗补贴:根据金合医委[2004]06号关于《2005年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操作意见》的规定,在村级转移资金中按全村农业人口每人补贴5元,由各村委会于6月底前一次性拨入镇医管站。
9、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1) 门诊家庭帐户储蓄基金:村卫生室补偿药费的6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药费的40%,区及区级以上医院补偿药费的30%,凡门诊家庭帐户储蓄基金年内结余部份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前提是下年度续保者。
(2) 超过家庭帐户储蓄基金的医疗费:村卫生室补偿药费的4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药费的30%,区及区级以上医院补偿药费的15%。
(3) 各级医院每次门诊处方药费最高限额补偿80元,每次超过部分投保人自理,村卫生室每次处方最高药费限额补偿10元。
(4) 年内患有重大疾病,自负费用较大的,家庭确有困难,年底根据镇医管站基金运转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10、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 级距(元) |
补偿比例 |
级距(元) |
补偿比例 |
| 1-5000
|
|
15001-30000
|
75% |
| 500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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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40000 |
80% |
| 10001-15000 |
|
40001以上 |
85% |
住院补偿范围:中西药品、手术材料费、化验、心电图、X光、B超(手术材料根据上海市医疗收费核算全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次住院期间各项检查累计不超过300元),因自身原因引起外伤、损伤而住院治疗者,补偿比例根据其它疾病比例下降50%。应报部分超过15000元以上由区大病风险基金补偿,区级大病补偿由镇医管站负责申报。
11、不予报销范围:
(1) 自行就医、自购药品、医保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计划生育费用(凡符合计划生育仍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 自伤行为(如服毒、自杀、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 有肇事者造成伤病(交通事故、打架、犬伤、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 不符合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医疗费用。
12、补偿凭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一律凭医疗机构有效凭证(医疗单位正式发票、病例、转诊单、出院小结)。
13、指定医疗单位:村卫生室、漕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亭林医院、金山医院、区中心医院漕泾分院、区专科医院。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漕泾镇医疗保健基金会管理站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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