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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

漕府[2004]44号


各村、企事业单位:
    最近,基层单位和群众对镇村二级集体资产的管理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特别反映部份单位在企业制度改革、权益交易等方面存在不规范,在租赁合同条款中制约把关不严等现象。为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要求各基层单位严格按照漕府[2003]113号关于《漕泾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漕府[2003]132号关于《漕泾镇承包土地有偿流转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操作程序。现将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有关申报、办理、审批等程序作如下重申:
    一、集体资产转让处置。必须严格执行漕府[2003]113号关于《漕泾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程序:
    1、各单位集体资产处置意向形成后,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资产处置书面申请。
    2、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派员进行资产处置意向的论证和所有权的核实,并及时安排资产审计、评估,参与资产处置的协商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形成资产处置方案(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的初步方案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后,提交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同意,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同意处置的批复。
    3、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出具批复的同时,依据资产处置方案,办理拟订资产转让合同、资产调拨使用通知书等手续。
    4、资产转让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签约,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证后生效,双方遵照执行。
    5、按规定收缴转让金,办理交易及权证过户等手续。
    二、集体资产的租赁。必须严格按照漕府[2003]113号关于《漕泾镇集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要坚持集体资产租赁先租后用的原则,在租赁期初足额收缴年度租赁费;租赁年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以内,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租赁合同,但续签不能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必须有相应的制约条款,包括资产的维护保养、不得违反合同移作他用、租赁费支付期限、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从建设规划、属地吸劳、支持社会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合同条款必须严格把关。
    三、集体资产的审计。审计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镇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检查监督和评价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行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客观公正地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监督职责。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事前、事中、事后等方法开展审计调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必须支持审计工作,提供正确、真实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基本建设投资预决算资料、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审计人员有权就相关事项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证明材料;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规违法行为和集体资产运行及经济活动中不规范情况,审计部门必须如实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各村、单位(部门)在基建项目立项的同时报镇审计室立项,接受项目建设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全镇基建工程如确需中介机构审价的由镇审计部门委托审价,其余一律经镇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方可结算支付工程款,在未经审计确认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
    四、承包土地的流转。必须严格执行漕府[2003]132号关于《漕泾镇承包土地有偿流转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要贯彻国务院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精神,流转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挖塘养殖、植树造林、挖土卖泥。村民委员会向外流转承包土地,必须向镇经济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特殊情况须经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镇经济管理所依法办理承包土地流转协议的拟订、签约、监证等手续。建设征、使用土地的,有关部门必须办妥征使用手续,将征使用土地及劳动力安置情况书面通知镇经济管理所,由经济管理所督促有关村委会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和调整劳力安置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镇农技中心、房地所、经济管理所、村委会在承包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在承包土地流转工作中,发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必须视情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五、集体资产不得用于责任担保和抵押贷款。确实由于生产经营和建设性投资的需要,必须用集体资产作担保或抵押贷款的,要及时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摸清情况,严格把关,并向镇党政班子会作出汇报,待批准后方可办理贷款。
    六、各村、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完备报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做到执行政策严谨,工作有条不紊。今后如发现视上级规定于不顾,隐匿事实,欺上瞒下,先斩后奏的事件,经查实必须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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