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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泾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漕府[2003]113号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管理措施,确保集体资产保全、增值,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镇所有镇、村(居委会)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集体资产是指镇、村(居委会)行政、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短期资产、固定及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二大类。
    第三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全、增值。
    第四条: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镇级集体资产管理和运作负责。企业转制、歇业、兼并后仍属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作,镇级由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村级(居委会)由村经济合作社(居委会)负责,也可委托镇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依据适用会计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登记簿,及时登记资产的变动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各类资产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每年甚少对全部资产清理核实一次,并将清理核实情况报告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清理损失(应收款坏帐,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需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核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六条:各单位处置集体资产,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操作规范,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单位集体资产处置意向形成后,需经班子人员讨论通过后,并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接到申请报告后,对资产进行处置意向论证和所有权核实,资产转让须安排审计、资产 (房地产)评估,并参与资产处置的协商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形成资产处置方案(村级集体资产处置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提交镇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批复。
    3、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批复的同时,依据资产处置方案,拟订资产转让(租赁)合同,资产调拨使用通知书等。
    4、资产转让(租赁)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签约,并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证后生效,双方遵照执行。
    5、按规定收缴转让金(租赁费),办理交易及权证过户手续。
    第七条:集体资产的租赁应坚持先租后用的原则,在租赁期初足额收缴年租赁费,租赁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年,到期根据需要每年续签租赁合同,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集体资产的转让金的收缴限期,原则上转让合同生效后一次付清,最长不得超出合同生效后6个月。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资产由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直接运作。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可以向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一旦发现,必须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凡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基建等有关部门建设完成交村使用时,依据工程决算,出具《资产交付使用入帐通知书》,由使用单位交会计依据入帐。
    第十一条:在集体资产转让中,当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时,受让方必须同意服从整体规划予以动迁,否则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各单位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抵押贷款,由于生产经营和建设性投资需要,确需用集体资产抵押贷款的,必须书面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贷款,否则,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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