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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

漕府[2003]108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和区民政局的具体操作要求,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家庭克服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一、农村贫困户的申请、申报、审核和发放
    根据现行政策,农业家庭(包括土地征用工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40元可列入农村贫困户,列入农村贫困户的家庭中要有特殊困难的,如缺少劳动力、患大病医药费用相当大,家庭不能承受的方可列入农村贫困户,农村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提出困难的家庭进行审核,符合农村贫困户条件的家庭上报镇民政,一般困难的家庭不能列入农村贫困户。
    1、各村根据标准及规定,对符合农村贫困户的家庭填报农村贫困户情况表,并对该家庭人员的收入情况(1、务工收入,包括有劳动能力的男18-55周岁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按打另工年收入3000元,女 18-50周岁,无固定工作按打另工年收入1500元计算家庭收入,不打另工的同样按上述标准计算年收入;2、农业田亩收入;3、副业收入;4、自给蔬莱、家禽收入;5、退休金及赡养、抚养收入;6、其他收入),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不错不漏,如实填报,经村班子人员集体讨论后,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镇民政。
    2、镇民政根据各村上报的农村贫困户情况表,组织人员踏户抽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户不予救助,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户复核后汇总,由分管镇长审核后送区民政局审批。
    3、经区民政局审批后按半年发放的要求,由镇民政以代记凭证的形式将各村的农村贫困户补助金划至各村帐务,各村根据镇民政下发的名单及补助金额,组织人员发到户,并由户主签收,签收单一份交民政,一份村记帐。
    二、农村重、中残无业人员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1、持有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需专人照顾的人员可申报重、中残无业补助,填写农村重、中残无业人员情况表,同农村贫困调查时一并报至民政。
    2、镇民政根据各村上报的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上报至区民政局社会科和区残联联合审核,经审核批准的人员才能享受补助。
    3、镇民政对审核合格的农村重、中残无业人员的补助金采取银行卡发放的形式,由重、中残人员的家属到银行领取现金,补办签收单。
    三、规范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的做法
    1、临时性困难补助对象范围。是指未列入当年度农村贫困户的家庭或家庭人员突发较大的困难,需要组织给予适当帮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如家庭人员中患大病,发生意外事故的采用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的办法,对符合农村贫困户条件的对象,下一年度列入农村贫困户。
    2、申报步骤和办法。因特殊情况造成困难的家庭应向所在村(居)委提出申请补助,由村(居)委统一汇总后上报民政。镇民政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3、镇民政将从2003年春节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采用各村农业总人口比例和实际困难户数的办法下拨到各村,由各村根据困难程度情况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4、经费支出。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经费由镇财政和村配套组成,补助名单及签收单一式二份,一份交镇民政备案,一份村记帐。如村级资金不到位的,镇不予配套。
    四、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此项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各村(居)委会一定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和要求,做到摸底要仔细,好事实事工作要办好,资金要到位,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镇社会救助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开展查验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农村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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