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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泾镇“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漕府[1999]第48号
为了贯彻落实沪监(1998)13号和金府(1998)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的秩序,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管理机构
镇成立“会计管理站”,站长由一名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兼任,副站长由经管站长、财政所长兼任。“会计管理站”主要负责与受委派单位签订委派主管会计协议书、与被委派会计人员签订岗位合同、颁发聘任书、组织业务培训、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被委派会计的组织(人事)、供给关系在受委派单位。
二、委派对象
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对象为:镇办集体独资企业;镇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企业;镇资产经营公司参股额虽未达到控股程度但职工股也占相当比重(即镇资产经营公司股份与职工股之和达到控股程度)的企业;镇级事业单位(局镇双管的事业单位暂缓委派)。
三、被委派主管会计的条件
1、具有会计员(含会计员及会计初级)以上的职称,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持有会计上岗证书,并具有一定会计工作的实践,能胜任主办会计工作。
2、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3、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委派程序
被委派会计人员由“会计管理站”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再与受委派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书,并与符合委派条件的会计人员签订岗位合同、颁发聘任书,然后统一委派,受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均须服从。为稳定队伍出发,第一轮委派原则上维持原来的工作关系,个别作适当调整,以后每二至三年轮换一次。
原镇政府任命的镇办企事业单位会计自然免除,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五、被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被委派会计行政上受工作单位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会计管理站”(或经管站、财政所)的指导。“会计管理站”每季召开一次被委派会计例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交流工作情况,探讨工作中的疑点难点,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不定期组织财务互审,督促主管会计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正确核算。
被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实行双重考核,“会计管理站”对被委派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量、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考核占70%(考核细则另订),受委派单位对主管会计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考核占30%。考核不合格者,除扣减考核报酬外,责令其整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取消被委派资格。
六、被委派主管会计的报酬
属于企业和虽属事业但未列入(国家、大集体)编制的被委派人员的报酬,由“会计管理站”统筹后发放。受委派单位按上年主办会计实际年收入基数(今后每年保持适当的增量)再加15%的考核报酬一并交给“会计管理站”,“会计管理站”开设专户,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基数部分作为会计的基本报酬按实发放,考核报酬除一小部分用于基本报酬调节外,其余按双重考核结果计算发放。他们的社会保障,劳防福利等由受委派单位直接支付。
属于事业且列入(国家、大集体)编制的被委派人员,奖金由“会计管理站”统筹发放,受委派单位将人事部门核定的被委派人员的奖金按月(季、年)交给“会计管理站”,平时预发一部分,年终按双重考核结果计算发放,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由原单位直接支付。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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