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
《漕泾镇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漕府[1999]19号
各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及合资企业:
镇残疾人联合会拟订的《漕泾镇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实施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漕泾镇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实施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993)年第53号令公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金山区人民政府金府(1998)第
26号文《金山区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残疾人联合会是本镇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镇残疾人服务分社负责本镇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实施。
各镇村办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应配合做好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
第三条 本镇范围内的镇办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均须按单位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属镇村两级福利企业的除外。
第四条 我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一九九七年底镇统计站统计的职工数为基数,以金山区统计局公布的镇村两级职工平均收入每人5488元为标准,一九九八年度按区政府(98)26号文件精神按半年收取。一九九九年以后按全年收取。
第五条 残疾人保障金收取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统一出具收据发票,由镇残疾人服务分社执行。各单位必须按测算的标准数额交足,如发现数据差错的,可向镇残疾人服务分社申报,按复核后的数额交足。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免交残疾人保障金。
(一)法院已受理进入法定程序申请破产的单位。
(二)职工年收入低予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年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严重亏损的企业,已经不能兑现职工年终分配的。
除上述情况外所有单位均不予减免、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经济组织及残疾人个体。
(三)对重残无业特困残疾人的救济。
(四)对安置残疾人超比例单位的奖励;
(五)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必要的经费开支。
(七)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有关经费。
(八)按有关规定,镇属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镇残疾人服务分社上交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漕泾镇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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